乳山旧时家族乡社民俗之乡邻篇
辛明路
第四节 乡邻
居住在一个地方的本乡本土的人,在生存、生产、生活的过程中,为了克服困难共同发展而形成的相处相助习俗,是乡情乡谊中最美好的一种情怀,这也是远方游子魂牵梦萦、终生回味的恋乡情结。乡社中最重要的三层人际关系,一是同街而邻、二是同村之人、三是邻村同乡。知道邻家需要人手帮忙、财物扶持的事,要不请自到,尽力相助;家庭妇女们配合更是密切,一家推磨压碾,四邻女人齐聚帮忙;包饺子、馇渣、尝鲜食物,都要分送给邻居分享。同村人遇到婚丧嫁娶、建房、修船等大事,要主动询问需要何种帮助;在外地遇到同乡人有难事,要义无反顾、毫无保留地给予无私帮助。远亲不如近邻,千金置产万金置邻,从这些世代沿用的流传语中,就可感知乡谊的重要。
●村务活动
从前所说的村庄是指自然聚落,一个姓氏的家族式村落,村里的事族长说了算,杂姓村庄也是由大姓(村中人口最多的姓氏)的族长主事。境内村庄主事的人,在清代叫保正,俗称地保,大村下设牌头进行协助。到了民国时期,保正改称村董。多数村董在维护治安秩序(打更巡逻等)、落实村规民约(禁止吸毒赌博等)、保护村里公产(公共山岚、荒滩、荒地的看护,家庙等房产的管理、村戏服装道具的保管)、组织公益活动(修塘淘井、祈雨祭海、秧歌演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少数村董只注重自姓或自家利益,致使有些村的宗族斗争成为恶俗痼疾。
●村规民约
当然世上没有完全意义上的乐土,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和纠纷,礼仪规范、道德约束不起作用时,有一种介于情与法之间的管控制度,那就是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有许多是服务性事项:一是村村都有调解人,负责调解村民之间的矛盾。这些调解人或是族中长辈、或是村中最德高望重的人,他们出面,问题往往迎刃而解。这是面子的力量。民俗中所说面子,是门深奥的学问。闹矛盾的当事人如果连公认的精英人物的面子都不给,会被别人判为不可理喻、不可交往的。正是因为讲面子,所以调解的成功很高。二是夜里村民轮流巡街,防火防盗防匪患。山东很多地方巡街人还要打更,即到了更点打梆子或打锣报更,乳山没有报更的风俗,但巡街制度历代都有,夜里遇到紧急情况,以急促敲打的锣声向村民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巡街的任务交给了村民兵连,并发展为巡街、护泊、看山等一系列成熟的安全保卫机制。村规民约中有禁赌、禁毒、禁打架斗殴等条款,对违反者规定惩罚措施。
村里要举办公益活动,村民踊跃参与。旧时多是祈雨、祭海、业余剧团演出、秧歌巡演等活动,大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争先恐后,就怕落后了而被别人笑话。
●乡镇组织
县以下民间组织名称,历代叫法不一。自周朝开始,基层管理分工就很细,乡有师,师下有老、有大夫;州有长,党有正,闾有胥,比有长,各司其职,掌握地方之政。春秋齐桓公时期,管仲构建地方行政机构,每五家为一轨,轨设轨长;每十轨为一里,里设里司;每四里为一连,连设连长;每十连为一乡,乡设良人;每三乡为一县,县设县帅;每十县为一属,属设大夫。秦朝十里为亭,亭有亭长;十亭为一乡,乡有三老、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断争讼、收赋税,游徼管维护治安、捕盗贼。汉代先是沿袭秦制,后又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魏晋以后,更替无常。唐代实行县下都里制,住户之东西南北四周的四家为邻,从邻开始,五邻为保,保受村领导,村受里领导,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乡受都领导,都受县领导,从上至下简述:县领都,都领乡,乡领里,里领村,村领保,保领邻。北宋时期有的地方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清朝县直接管到乡,乡管社,社管村,村下是牌甲制,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民国时期,使用甲保制,甲和保的户数,不像清朝那样古板,各地可据情灵活确定,如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二十五户为一甲,二十五甲为一保,有些地方,县以下干脆使用数字划区,如一区、二区、三区……清末推行新政,1910年(宣统二年),县设议事会,由乡民选举议员,民国时期沿用。然而,民族素质的提高,包括当政者与民众两个方面,当时的民众,多不认识自身的权益,遇到选举的时候,弃权者甚多。当知道了公民权力有用时,又往往被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所诱惑,把票投给了买票的贿选者。
民国《牟平县志》卷3第20页载:“本县清时旧制,分为八乡,曰连海、普济、荆山、聚仙、昆嵛、青山、城阴、胜水(原作圣水),以乡领社,以社领村。国民以来,八乡改称八区。二十年春,划为自治区十区,以区领乡镇,以乡镇领村。二十四年冬,重划乡镇,十区仍旧,每区各领十乡镇。”卷3第46~47页:“社团,同族有族公会,同村有村公会,同学有同学会,同业同业会;因储蓄关系,有集股会;因慈善事业,有普济会;因戒烟酒,有在理会;因信仰宗教,有教会;因迷信神道,有庙会。今则教育会、农会、商会,皆为法团;而进德会、万字会等,普及各县;集会之目的虽异,其为群众运动一也。”
乳山建县70年来,县以下使用过三种体制:⑴区乡村制(1941.2~1958.9),县辖区,区辖乡,乡辖村。⑵社队制(1958.9~1984.3),县辖社,社即人民公社制,三五十户为一生产小队,小队归生产大队管,生产大队归人民公社管。⑶镇区村制(1984.3~),县下为镇,镇下为片区(2010年后正式成立社区),区下为村。
历史上,这些乡村组织,一是用于群众相互禁约,自我管理。二是利于邻里间互为依托,互相帮扶。村级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单元,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由村民直选村委会主任,自治组织属性更加显现。(辛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