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分家的契约——分书
刘吉光
老威海乡村,过去家族几支合居的现象很普遍。由于种种原因,分家几乎是大家庭必然要面对的一件大事。因分家涉及财产分割等复杂的问题,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分家文约应运而生,一般写在大红纸或红布上,常见的形式有“分书”、“分单”、“分据”、“阄书”等。笔者在收藏地契时,附带收集了数份清代、民国时期的分家文约,从中可以领略了解老威海分家习俗的大体面貌。
旧时的家产与财产继承
家产是一家人赖以生产生活的物质财富和基础,包括土地、房屋、山岚、滩涂、生产用具和日用器具等。这些财富是一代人或几代人心血的积累,人们是很看重的。旧时一般家庭都是兄弟数人乃至已成婚的子、侄辈合族而居,伙居的家产掌握在家长一人手中,除家长外,任何家庭成员,无论辈份高低,都没有独立的财产,更无权处理家庭财产,即便有不肖子孙偷卖家产,也不为民间所认可,如告到官府,买卖双方都是要治罪。
分家析产从酝酿、分析到立书这一整个过程,在老威海基本大同小异,但在文登、荣成一带略有所差异,即使同处一邑,一道之隔的路南路北,往往也不一样,但其目的和作用是相同的。
分家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分法,清代一般是以长子长孙为主要继承人,长支虽然分得的财物与其他兄弟一样,但可以有优先居住祖屋的权力,其他兄弟是不可以的,用老威海话讲是住“老祖居”;民国以后,父母疼爱幼子(民间称为小老生),规定分家后由幼子住祖居,其他兄弟不得相争。荣成民间还有个规定,谁住祖居,父母就和谁一起过生活,其他的儿子按分书给老人提供口粮和零用钱,父母只住一家,不会轮流到其他儿子家里吃住;也有的兄弟分家立灶后,父母单独过日子,已分出的兄弟每年供给一定的粮草,作为养赡之费,父母双亡后,兄弟之间再分割遗产;还有一个原则,兄弟之间分家,不考虑各人的子女多少,只是将财物均等分成若干份,兄弟各得其中一份。
但是无论女子已婚或未嫁,均无权继承家庭财产。对尚未婚嫁的姐妹,民间也有约定俗成的规定,就是分家时事先留出一部分财物,并言明在先这些财物归尚未出嫁的姐妹所有,如一份光绪二十年的分书记载:张氏二个女儿尚未出阁,留出地一段计一亩半做为出嫁之资。
分家的基本原则是老家庭房地产、物品等,不论财产多少在兄弟之间平分,所分得的财产大体均等。分家内容:从田房、口粮、牲畜、农器、什物等,均列出清单在分配之列。如一份光绪十七年十二月的分书,书载:土地三段三亩六分,杨树二株、、、、、均劈(分)。如一份分家析产的清单,共列明大到桌子、家具,小至猪食槽、茶壶等二十五件,可见分配之细致。
值得注意的是,分家中不可忽视的一点是,绝大多数分家人在分配财产前,会先留出自己养赡产业,分家契约中把传统的养老及老人百年之后殡葬费用等问题都想到了,都会明确书写在契约中,如图一的分书就记载:分家之余款壹仟肆佰文,做为邹氏生老病葬之费。
分家的过程
分家又叫“分居”、“出伙”。过去,律法或乡规民约对分家有种种规定,如《大清律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民俗也以父母在兄弟分家为“不孝”。
从笔者所收集到的几件老威海分家文约中可以看出,分家的缘由,除了旧有家庭已完成其传宗接代的使命外,还由于产生了各种实际问题。由于人口过多家庭过大,在生产、生活中必定会有矛盾发生,当矛盾激化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分家,正如喜剧电影《喜盈门》中仁文爷在分家这场戏的开场白说“树大了分杈,儿子大了分家”。因此分家的缘由,一是因家不和,矛盾突出,二是因家务繁杂,难以同居。如一份民国十年的分书上载明:
兄弟XXX、XXX、XXX三人,勤惰不一,手足不睦,难以同居,兄弟商议,请到亲属,将祖遗房屋田产、口粮、家什,均等搭配均分,阄分之后,此照单管业,各立门户,永不相争,今立分单各存一纸为据”。可见,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和是造成分家的主要原因。
分家时,必须请族中德高望重之长者主持,并请本家或近支族数名做见证人。俗称“中人”。也有的是父家长或祖父主持,父家长身故,母家长直接以自己的姓氏立分家文书,反映出妇女在分家中权利、作用和地位。
中人是立约人请叫的,在分家中起中介作用,是分家中的首席角色,主持分家。中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请族中尊长、叔伯近支,民间有个约定俗成的规定,娘舅不在现场,分家是不能算数的;二是请村长、族长、同族兄弟等主持分家。一般中人有2-3个,分家文约上都有中人的签名。一方面,说明了亲人之间不可割断的血脉,另一方面,也表明当时来自家族的宗法监督也是不可忽视的,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社会及个人行为。如一份民国十三年正月二十日邹氏重立的分书,其族长及中人就有十一位之多,并分别在名下画押,可见当时仪式之隆重。
为什么娘舅不在现场,分家是不能算数的?这是因为在旧时父系家庭中,妇女地位低微,常有权益被侵害或被虐待,而女子在夫家权益被侵害须申辩或抗争时,只能寻求娘家人的庇护,而女方娘家兄弟,也就是娘舅出面进行干涉,其具有至高无上的干预权,夫家必有所收敛和顾忌,此俗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妇女权益。正因为娘舅有处理姊妹家务事的特殊权威,故民间有“姥爷好见,舅舅难见”之俗语。
分书的内容
前面已经讲过,分书一般写在大红纸或红布上,常见的形式有“分书”、“分单”、“分据”、“阄书”等,可不要小看这张纸。在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的当时,有中人作证,文约就有效,可以说是一纸文书办大事。
分家所立“分书”的主要内容是,记载财产的分割继承和老人的赡养都要说明清楚,除土地、山岚等不动产有地契为证外,对每人所分得的生产用具、生活器物等要列出明细;分家析产的方法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指定法,事先由长辈之间合议,再由家长定夺,将财产指定分给某人;二是拈阄法,就是将家产先拨出养赡父母的部分,不偏不倚,高低搭配均匀,分成若干份,做成纸阄,并冠以名称,制成“阄书”。阄书编定,则令诸分家者对宗族、或对神灵、或对上天,焚香跪拜拈阄,只能听天由命,拈着的阄即为本人分到的家产,这也是分家中没有办法的办法,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出此计策而信天由命。如一份光绪二十五年正月十六日文登县谭家口村谭氏兄弟的分家文书,书中载明:谭氏兄弟二人不能同居饮食,同亲属阄分土地,结果谭兄分得地六亩,谭弟分得五亩。
从这几份分家文书中,还可窥见过去密押防伪的奥秘。代笔人按各自拈到的阄,所分到的房地产、物品等,书写成各自所执的正式分书。再将参与分家人的正式分书两份重叠,画押日期或书写一词句为密押。如图的分书中密押是“分书”二字。
顺便提一下,对没有儿子的老人,可从本家或近支侄辈中“过继”一人为嗣子,为其养老送终。“过继”为家族中的大事,必须由立嗣人出面请族长主持举行议式,“出继人”的亲生父母亲自到场,双方郑重立下“过继单”、“出继单”,由在场人签字画押,各持一份。其后,由嗣子为其养老送终,家财产业也不需要再分配,统一由嗣子继承管业,外人不得干涉。如一份民国三十五年的荣成县的继书就载明:张氏百年后,其产业归嗣子管照。
分家,本是家族繁衍发展的内在需要,是一种无可厚非的社会现象和民事行为,现实中分家有喜有怨的情况事有发生。据《威海市志》(1986年版)记载:“蒿泊公社冢里大队妇代会主任戚其香,结婚二十多年,一直与婆婆住在一起,婆媳之间从未红过脸、吵过嘴,事事和婆婆商量,她让婆婆当家,年底开支不管多少钱都一把交给婆婆,1974年她们分了家,可是饭还在一起吃,家具一起使用,1980年生产队没征得双方同意,就将俩家的年终分配算在一起,婆媳俩都高兴,全家皆大欢喜”,创造了和睦家庭的典范。然而,有的家庭由于财产分割的不公平合理,就很容易疏远、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甚至与父母反目为仇,兄弟之间大大出手,同室操戈,对薄公堂的也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影响了几代人的情感,这就与和谐家庭相悖了。
如今,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结婚生子,第二代独生子女也进入了结婚高峰。现在条件好了,独子结婚,一般由父母提前为其备好房屋和家具,所有电器也一应俱全,结婚后就直接进入新房独居,因其是家产的唯一继承人,所以也就无“分家”之说了,可以想象,过不了多少年,“分家”这一词语就会消失了。